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鄒城市公安局關于依法處理
不主動報備等違法行為的
通 告
為進一步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、“兩高兩部”《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,對重點地區入鄒返鄒人員不主動報備,妨害防疫工作秩序,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,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。
不執行防疫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,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,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,根據犯罪事實、情節等,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一、不主動及時如實報備
對于疫情重點區域入鄒返鄒人員,個人不主動報備,謊報、瞞報、漏報、遲報旅居住史和健康狀況等信息。
二、不配合履行居家健康監測
居家健康監測期間不配合,不如實、及時上報健康信息未做好個人防護隨便出入,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到人員密集場所。
三、各類市場主體不主動落實責任
賓館、酒店、商超、影城影院、網吧、門店、飯店、娛樂場所、農貿市場、企業等人員相對密集的場所,不履行登記、排查、上報、測溫、驗碼、消殺等防控措施,瞞報、漏報重點疫情地區入鄒返鄒人員。
四、不配合防控措施
疫情防控期間,不積極配合戴口罩、驗碼、測溫、一米線等防控措施,不聽從勸阻、提示。
五、不配合調查
不主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。
目前,常態化疫情防控形勢嚴峻,提醒疫情重點區域入鄒返鄒人員及廣大居民、經營業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相關規定,主動關注外出地區是否發生疫情,主動了解中高風險地區等防疫知識,積極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,主動排查上報重點人員信息,互相監督,群防群控,齊心協力抗擊疫情,做到“早發現、早報告、早隔離、早治療”,切實對自己、家人以及社會大眾的身體安全和健康負責。請廣大居民積極提供線索,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力量,市公安局將嚴格為線索舉報人保密。
舉報電話:110
鄒城市公安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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